一、修订背景
根据《关于加快水利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的通知》(水办政法〔2019〕13号)精神,结合我区在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11月已出台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暂行办法》(桂水规计〔2013〕107号)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2017年修正)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审批权限(1-4条)。
1、在广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3、明确了自治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资质资格管理内容(5-13条)。
1、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2、明确资质资格有关规定。
(三)《办法》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内容(14-16条)。
明确勘察设计招投标有关规定,招投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法》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内容(17-27条)。
1、明确勘察设计工作应满足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强制条文、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并遵守勘察设计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
2、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相关依据。
(五)《办法》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第28-32条)。
1、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权限。
2、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方式。
3、明确报批、审查、备案事项。
(六)《办法》质量管理内容(第33-35条)。
1、明确质量责任。
2、建立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
3、建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评定制度。
(七)《办法》奖惩内容(第36-37条)。
明确相关的处罚及表彰。
(八)《办法》附则内容(第38-39条)。
明确《办法》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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